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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病爱心会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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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0 15: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许愿草 于 2013-8-12 16:15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心会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爱心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发展和资产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结合爱心会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爱心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运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爱心会及设立服务机构改善运营管理和提高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完善爱心会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社会效益。爱心会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服务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
第四条 爱心会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理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理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经济、税收与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具备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内审人员在单位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聘任,根据爱心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理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爱心会在内审人员不足时,审计员可提出建议,报经审核委员会同意,正副理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爱心会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每年向爱心会理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爱心会的各部门、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服务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爱心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与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爱心会及直属单位的基建工程、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进行专项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爱心会的要求,起草爱心会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爱心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爱心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定期审核,发现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爱心会资金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八)根据爱心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进行舞弊调查或其他专项审计;
   (九)搜集和研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为爱心会决策服务;
第十二条 每年向爱心会理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资产、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单位运行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及付款、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运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单位有关运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爱心会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爱心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运行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
    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小组,一般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前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制度和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1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报告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并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理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上报理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审计部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反馈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结论或决定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结论的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 保管及保密
    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保管。内部审计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等文件,报爱心会相关领导、理事会、监事会各一份,报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一份、爱心会留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当在对外披露前进行审计或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查过程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单位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三)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四)重要的对外事项
     1、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2、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入风险和投入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理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常务理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爱心会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爱心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二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爱心会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爱心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爱心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爱心会理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的奖励
    1、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为爱心会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爱心会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爱心会对揭发、检举违反爱心会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的处罚
   (1)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由爱心会理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玩忽职守、给爱心会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
   (5)泄漏爱心会或被审计单位秘密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修正权属理事会,在修正之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并授权理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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