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中华罕见病爱心网站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点击进入授权页面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总共10条微博

动态微博

查看: 3624|回复: 0

国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做法和经验

[复制链接]

136

主题

176

帖子

122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226
发表于 2015-7-7 17: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这一目标的确立,是对我国沿袭已久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体制的一项具有历史开创意义的关键性变革,从制度上重新建构了社会组织的核心生态环境,必将对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同时也必然对现阶段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管和服务能力提出巨大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学习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政府对社会组织监管和服务的典型做法及经验,对于构建我国新型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法人登记为平台,构建监管重要关口
  目前,各国社会组织的入口管理包括自行设立和登记设立两种模式。自行设立模式是指社会组织可自由成立,而无须经过任何登记手续,一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将予以追查惩罚,因此它又被称为追惩制或承认制。英国、美国、印度等国采取该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不存在登记管理。登记设立模式是指社会组织必须依法在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注册才能合法活动,否则将被视为非法组织,因此它又称为预防制或强制注册制。德国、日本、新加坡、泰国等国采取这种模式。无论何种模式下,已登记注册组织和未登记注册组织共存是各国的一个普遍现象,法人登记作为一种必要的管理手段,成为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关口。
  在自行设立模式下,尽管法人登记并不构成社会组织获取合法性的前提,但社会组织若想获取法人资格并对组织行为负有限责任,则必须进行法人登记。政府透过法人登记起到了规范组织内部治理和明晰组织法律责任的规制效果。在美国,社会组织注册受公司法和税法等有关法律的规范,具体方法各州不尽相同,社会组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注册,不注册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免税待遇,注册由州务卿办公室批准,然后由州司法部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法人证书,州务卿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章程进行审定。
  在登记设立模式下,法人登记作为社会组织获得合法性的前提,事实上控制了社会组织生存的起点,它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整个管理链条上居于不容置疑的关键环节。登记设立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登记制,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时,仅受形式审查,无须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如新加坡;另一种是双重登记制,社会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之前,必须取得有关业务部门批准,登记管理机关据其批复做出登记与否的决定,如日本。《中国商人》杂志2011年08月
  以免税登记为杠杆,利用经济激励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发展
  无论是采取自行设立模式还是登记设立模式的国家,税收优惠对社会组织均具有非凡的吸引力,但除了依法豁免免税登记的组织以外,税收优惠并不会自动实现,通常需要预先向政府申请免税资格,进行免税登记。免税资格的申请标准通常比较严格。在英国,以慈善为唯一目的的组织才可以获准慈善委员会的登记并自动取得免税资格;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具有公益目的的社会组织才能获得免税资格。作为一种行政许可性质的行为,免税登记已成为政府利用经济激励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管理的最灵敏的杠杆。
  免税登记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税务机关。在日本、德国等采取登记设立模式的国家,所有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组织,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并获得免税资格后,才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种做法的特点是免税登记与法人登记相分离,实际上形成了法人登记与免税登记的纵向登记格局。在采取自由设立模式的美国,所有希望享受税收优惠的社会组织同样也需要向联邦税务局申请免税资格,由于其联邦税法规定任何申请免税的实体都必须通过“组织性检验”才能享受免税待遇,而进行法人登记又是通过“组织性检验”的最简便路径,因此,它事实上也形成了免税登记以法人登记为前提和要件的登记管理格局。由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登记的好处是,税务机关通晓税务知识,能够在专业基础上对社会组织的免税资格做出准确认定,并将免税资格认定与税收征管这两个环节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其缺点在于,由于法人登记和免税登记分开,现实中有着相同的法律形式且实质上从事相同活动的社会组织,在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登记时可能享有完全不同的税收待遇,不利于社会组织之间横向的税负公平。
  另一种是税务机关以外的专门机构。在英国,社会组织一旦在慈善委员会登记成功,即获得慈善组织的资格,根据该资格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其特点是免税登记与法人登记合二为一。这种做法与其独特的慈善管理体制密切相关。英国的慈善委员会是一个综合性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账务审计监察、信息咨询、签发公众捐款许可证、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对管理不善的组织做出处罚等,此外,还负责相关法规的制定和解释。这种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集中统一,其优点在于:第一,慈善组织历来比一般组织的登记门槛要高,登记程序要更严格,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时已经经受了政府严格的审查和检验,赋予登记成功的慈善组织自动获得免税资格的做法,减少了它们再向其他政府部门另行申报免税资格这个环节,极大减轻了慈善组织的登记成本和负担,同时客观上也有利于整合政府资源,提高政府部门的整体工作效率。第二,免税组织是政府监管的重中之重,需要有一个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将免税资格认定作为慈善委员会整个管理环节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来考虑,有利于各个管理环节之间的统一配套和有效衔接,有利于增强政府集中统一监管的力度。第三,通过一个专门组织来负责慈善组织的管理,树立了政府大力倡导和高度重视慈善事业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增强慈善组织的身份自觉意识,有利于提升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认同和投入。
  强化各部门职责与功能,
  构建对社会组织的多元监管格局
  无论在哪个国家,即使是在理想状态下,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所涉及的往往不止一个部门,通常需要构建一个主体多元的监管体系。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国都比较重视通过登记管理、税收、审计、检察、司法等多个部门形成依法监管社会组织的合力。不同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在某方面的做法会比较突出。
  美国等国主要依靠税务机关、登记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等多个部门进行相应监管。美国以税收管理为重点,税务机关通过财务报告、信息公开、财务抽查等途径,对社会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认定和更新,如果发现被抽查组织存在问题,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罚款、取消免税资格等处罚措施对组织存在的问题做出处理。负责法人登记管理的州务卿办公室可以就《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中规定的事项以行政手段解散法人。州首席检察官通过调查、审计等方式对社会组织的财产进行监督,就社会组织的违法问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等。
  英国、日本和新加坡政府十分重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的日常监管权责。英国慈善委员会是直接向议会负责的免税慈善组织的独立监管机构。慈善委员会除了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以外,还通过年度报表制度、审计与独立财务检查制度、公益募捐管理制度、访问制度、质询调查制度等手段,负责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管,并为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性服务。日本的做法是由业务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监管,由于奉行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登记的做法,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中的业务主管机关除了对社会组织的登记进行审批外,还通过年度报告制度、现场检查制度、行政处罚等进行日常监管。新加坡的做法是充分发挥社团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由社团注册管理机构负责社团的登记和日常管理,为保证社团履行公布信息、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等责任而拥有对社团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处罚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都很重视发挥税收、审计、检查、司法等部门的力量,通过多部门合作进行联合监管。
  通过各种手段为社会组织
  提供支持性服务
  税收优惠既是政府监管社会组织的重要杠杆,也是政府为社会组织发展所提供的最有力支持。税收优惠分为两类:第一类,对社会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大部分国家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认定社会组织的免税资格,并且,对获得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的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各国的税法法律体系不同,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亦有不同的规定。第二类,向社会组织捐赠的组织和个人的税收优惠。公益捐赠减免税制度是鼓励和推动社会捐赠的重要措施。例如英国,在公司捐赠方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在公司账目中申明提供公益捐赠,捐赠的部分就会免去公司所得税(约占30%)。在个人捐赠方面,英国法律规定,个人向慈善组织的捐赠可获得免税待遇,但免税的对象主要不是个人而是慈善组织,因此所有的慈善组织不得不在接受捐赠后专门向政府索要退税的部分。由于相关税法的复杂和细密,这种独特的减免税制度自然催生了英国慈善援助基金会——一个利用税法和法律等专业知识专门帮助慈善组织向政府索要退税的中介性社会组织。目前,慈善援助基金会每年经手的退税金额高达10亿英镑,已经毫无争议地成为利用税收制度支持英国民间公益事业的一个重要平台。
  通过财政直接拨款的做法存在于部分国家。一些国家财政直接资助的对象通常限定为由国家所创设的组织。在新加坡,官办社团的领导成员由国家任命,任务由国家规定,资金也全部由国家拨给。这种直接拨款带来的一个明显问题是,社会组织接受国家的直接资助,行政化色彩渐浓,独立性渐淡,易于蜕化成为“二政府”。
  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扶持社会组织,是近年来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也逐渐成为政府资助社会组织的主要方式。购买公共服务既包括政府将现有的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又包括从社会购买政府目前还没有提供的服务。公共服务通常采取“公开招标、合同运作、项目管理、评估兑现”的方式外包给社会组织。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大都如此。在英国,政府每年提供给社会组织的财政资源共约33亿英镑,其中大约一半来自英国政府的博彩收益——文化部将每年博彩收益的28%,通过其下设的新机会基金和社区基金这两个政府基金,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竞争性地分配给全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此外,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也积极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门类别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积极扶持资助社会组织。
  建立战略支持框架体系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英国政府高度重视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合作并视之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大力构建了颇有战略眼光的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框架体系。布莱尔政府1998年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COMPACT),从国家层面确立了政府与社会组织战略合作框架,地方政府随后也仿效签署了一个地方版本的COMPACT。该框架协议标志着英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上达成了较高的共识,这对英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联邦政府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立足于这个框架,结合各自职能为社会组织提供多样化的支持和服务,通过各层面的公共服务购买合同等机制具体落实该框架协议中的各项指导性原则。英国因此也成为各国竞相学习仿效的先锋和榜样。
  通过机构改革来强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在英国,为推动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政府不仅努力建立健全各项法规政策并签署《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而且还积极主动地进行机构改革,从组织上推动政府各部门及各级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英国内政部负责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指导、推进、支持、协调和相关法规及政策的制订与修改,具体负责部门是下设的三个司:积极社区司、公民再造司和慈善司。慈善委员会也是内政部下属、但对议会直接负责的从事慈善组织登记和日常监管的独立机构。
  2006年,英国政府在整合内政部活力社区理事会和贸工部社会企业处的基础上,还专门设立了第三部门办公室,透过其下设的参与组、社会企业与资助组、公共部门合作伙伴关系组、第三部门支持组、战略与沟通组,统筹协调英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从总体上看,英国政府已经对社会组织形成了一个职能完备、体系健全、规范的行政管理架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1700070200024M(罕见病爱心会)  |人工智能  中国大陆民政部门登记证:粤阳社证字第0197号 秘书处邮箱:cn@grdla.org 爱心人士 爱心人士入会 志愿者志愿者活动交流 罕见病爱心服务罕见病群众 (China Guangdong headquarters)广东总部办公电话:06622899992 外事务电话:13076761278 志愿部QQ2428763998 拓展部QQ1518096753 邮政地址:广东省江城区马南湾路3号商住楼F幢【邮编529500】

GMT+8, 2024-3-29 07:14 , Processed in 0.468750 second(s), 4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