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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重特大疾病救助不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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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2-5 22:49:23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广东省医疗救助将投入15亿元,并将在医疗救助方面推出一系列改革和创新: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限费用,按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比例……

日前,广东省制定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广东省政府出台的第一个医疗救助文件,标志着将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昨日,广东省民政厅举行新闻通气会,全面解读《实施意见》。

因病致贫纳入救助

《实施意见》首次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施意见》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并扩大到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

救助对象不仅惠及广东户籍困难群众,也涵盖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实施意见》首次实现城乡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统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统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核算,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救助标准城乡一体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在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上实现城乡一体。低收入救助对象指的是: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为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困难群众。

明确资助参保水平

《实施意见》首次规定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确给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资助水平。

具体规定是: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有效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为困难群体购买商业保险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外的医疗支出负担。利用商业保险服务网点多、专业化的优势,为救助对象提供多层次、更快捷的服务,提升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益。

规定门诊救助比例

《实施意见》首次规定门诊救助比例。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门诊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困难群众。门诊救助比例具体是: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救助重特大疾病不限病种

《实施意见》首次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限费用,按群众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比例。具体的分类救助比例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重特大疾病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困难特殊群体免住院押金

《实施意见》首次规定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押金,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他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以得到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直接救助,其他对象医疗费用依申请、按程序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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